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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楚雄州涉旅项目运营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州涉旅项目运营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楚雄州实际,起草了《楚雄州涉旅项目运营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相关单位结合职能职责提出意见建议,于2026年4月13日(星期一)前反馈至州文化和旅游局。联系人及电话:张顺 6169607;传真:6169555;电子邮箱:zwljhgk@163.com。
附件:《楚雄州涉旅项目运营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
楚雄州涉旅项目运营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州涉旅项目运营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旅项目,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由各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运营或组织的,有游客聚集、需要安全保障的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具体包括:
(一)景区景点:经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的1A—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以及虽非A级旅游景区但具有文旅资源、有游客活动的旅游景点,包括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城市公园(绿地景观、动物园)、中国传统村落等,以及未经评定但已依托景观资源有游客活动的旅游点。
(二)涉旅场所:农家乐、乡村旅游点、乡村(城镇)旅居点、帐篷露营地、休闲农业(渔业)、温泉、游乐场、低空飞行体验、林下采摘、购物场所、住宿设施等不属于景区景点但有游客聚集的各类经营性、非经营性场所。
(三)文旅活动:由政府、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组织举办的,有游客聚集的节庆、演出等活动。
第三条 涉旅项目运营安全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构建企业主体、属地管理、网格排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媒体曝光“六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做到全行业、全链条、全领域、全时段、全方位“五个全覆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旅项目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行业+属地”、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涉旅场所及活动)由“属地+行业”的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章 景区景点安全监管
第五条 监管责任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是A级旅游景区(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除外)和被评定过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安全监管的主责部门。
(二)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其安全监管责任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城市公园(绿地景观、动物园)、中国传统村落等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安全监管的主责部门。
(四)未经评定或依托景观资源有游客活动的旅游点,按照景观资源类别或权属归口相应行业部门为安全监管的主责部门。
(五)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安全监管责任。
(六)景区景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投运标准 A级旅游景区开放运营应当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GB/T 17775—2024)规定的安全标准,其他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参照1A级旅游景区旅游安全标准执行:
(一)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持证上岗,日常安全巡查管理有效。
(二)实行预约管理和实名制购票的,应保障游客身份信息安全。
(三)应公布主管部门核定的承载量。
(四)交通、娱乐等设施及经营性项目运行应按规定取得许可,有关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操作符合规范,定期检测,无安全隐患;游乐园应符合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要求。
(五)消防、监控、防盗等设施设备应齐全、完好;防地质灾害、防拥挤、防溺水、防坠落等防护设施齐备、有效;安全警示标志应齐全、醒目、规范,设置及使用应符合GB 2894要求;危险地段和未向游客开放的场所应设置恰当的隔离设施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六)应主动向游客提供安全宣传教育服务,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七)应提示游客根据个人健康情况量力而行,谨慎参与高空、高速、涉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要求游客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参与与技能和安全防范要求较高的运动及游乐活动。
(八)应提供必备的常用药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并组织演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景区景点在向游客开放前,应当向县市主责监管部门报备,由主责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安全评估或验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开放。
第七条 日常监管
(一)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景区景点进行日常监管,建立监管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安排人员到景区景点现场驻点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二)行业安全监管主责部门要对景区景点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和通过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调度督促推动归口责任落实,督促整改隐患。
(三)景区景点运营(管理)主体要落实日巡查、周检查、月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第八条 外围保障
(一)属地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景区景点外围保障方案。
(二)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参与,负责景区景点周边交通疏导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明确责任人员,在客流高峰时段增派警力或工作人员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
(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景区景点周边环境秩序整治,规范流动摊贩经营行为。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急救保障,在景区景点设置医疗点或建立绿色通道。
(五)电力、通信等部门保障景区景点及周边的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
第九条 应急预案
景区景点应当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分灾种、分区域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地质灾害、防溺水、防拥挤踩踏、食品安全、极端天气应对等)。应急预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二)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机制;
(三)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四)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五)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
(六)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发生突发事件后,景区景点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鼓励距离县市、乡镇救援力量较远的景区景点建立具备初期处置能力的专(兼)职救援队伍。景区景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持续结合优化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章 涉旅场所安全监管
第十条 监管责任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所有、谁监管,业态相近、业务相关”的原则,应当对涉旅场所逐一明确一个行业监管部门作为监管主责单位。
(一)住宿类场所
1.安全生产管理总体由商务部门承担主管职责,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监管。
2.星级酒店、等级旅游民宿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网约房由公安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和通过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调度督促推动归口责任落实,属地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二)乡村(城镇)涉旅类场所
1.农家乐: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依职责监管。
2.乡村(城镇)旅居点: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教育体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职责监管。
3.乡村旅游点、帐篷露营地: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职责监管。
4.休闲农业(渔业):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农业观光和采摘体验项目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利用渔船开展体验式捕捞、利用渔业养殖场所(设施)开展渔事休闲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休闲渔业中涉及职责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领域安全监管,指导水上应急搜救;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行社组织的涉休闲渔业团队旅游的安全监管工作;教育体育部门负责训练、比赛期间利用帆船等体育运动船舶开展水上休闲垂钓活动的安全监督工作;水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水利设施开展垂钓和渔事体验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5.温泉: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应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监管工作。
6.林下采摘:由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监管工作。
(三)文化娱乐及公共服务类场所
1.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含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KTV、电子游艺厅)由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餐饮的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和通过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调度督促推动归口责任落实。
2.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非遗馆、美术馆、乡镇文化站):由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安全监管。
3.营业性演出活动场所(剧院、演艺场馆等):由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安全监管。
4.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5.健身、野战基地、拓展训练等活动场所:由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和通过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调度督促推动归口责任落实。
(四)游乐及购物类场所
1.游乐场(非景区内独立设置):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2.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含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吊桥、充气城堡、充气滑梯、蹦蹦床、卡丁车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其中: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区域内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餐饮场所、商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由商务部门负责;学校、产权在教育体育部门体育场馆内的,由教育体育部门负责;休闲农业项目、渔业区域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林地、湿地范围内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绿地、公园、有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医疗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属地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3.购物场所: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4.低空飞行体验: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五)大型综合体: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公安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内KTV、网吧、电影放映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休闲健身、攀岩场馆、滑冰场馆等运动场所的安全监管。
(六)旅行社: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安全监管,重点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产品安全评估、旅游包车安全、导游及领队安全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七)医养结合机构:由民政部门负责其中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其中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和通过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调度督促推动归口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投运标准与日常监管
各类涉旅场所由主责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业态细化安全运营标准,受理运营主体报备手续,加强日常监管。
(一)各类涉旅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消防、建筑、食品、特种设备等安全要求。主责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场所运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在开放前进行安全核查或指导。
(二)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对涉旅场所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建立监管台账,明确具体监管责任人(可采取网格化方式),定期开展检查巡查,重要节假日要加大频次,必要时派人员现场驻守。
(三)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主责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涉旅场所要落实安全巡查制度,及时消除隐患,如实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外围保障与应急预案
涉旅场所外围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景区景点相关规定执行。涉旅场所周边交通疏导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负责;场所运营(管理)主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处置流程、信息报送方式、应急联系人等。发生安全事故时,运营(管理)主体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应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处置,并按规定报告。
第四章 文旅活动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监管责任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文旅活动的安全监管责任。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安全许可审批和监管。
(二)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活动,由承办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同级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等部门按职责监管。
(三)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举办的活动,由主办方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四)活动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由牵头审批或备案的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监管。
(五)水上游乐活动:
1.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A级旅游景区内水上龙舟、摩托艇、游船等娱乐休闲活动的安全监管;
2.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水上龙舟、摩托艇等体育赛事训练及比赛活动的安全监管;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内水上龙舟、摩托艇、游船等娱乐休闲活动的安全监管;
4.水务部门负责河道及水库内水上龙舟、摩托艇、游船等娱乐休闲活动的安全监管;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普通和小型客船)、浮动设施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管;
6.坝塘等其他水域的水上游乐活动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活动安全标准与现场监管
(一)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包括风险评估、现场秩序维护、消防措施、应急疏散、医疗急救等内容,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二)涉及临时搭建舞台、展台、看台等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由专业机构搭建,主责监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三)活动期间,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重点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流管控情况、设施安全状况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公安部门根据活动规模部署警力维护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外围保障与应急预案
(一)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活动规模制定交通疏导方案,保障活动周边交通有序。
(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和通过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调度督促推动归口责任落实。
(三)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急救保障。
(四)活动主办方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处置流程、疏散通道、紧急避险点等,并在活动前组织应急演练。
(五)发生突发事件,主办方应立即启动预案,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主体责任
涉旅项目运营(管理)主体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监管责任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监管主责、监管责任人,造成监管真空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运营(管理)主体履行审批(报备)手续的;
(三)未按标准进行核查验收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或对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涉旅项目安全监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不当,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信息的。
第十八条 属地管理责任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有效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对辖区内涉旅项目安全风险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组织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指定监管主责部门,造成监管空白的;
(三)对跨部门、跨区域安全事项协调配合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应急准备不足,处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监管边界模糊、业态交叉的新兴涉旅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主责部门;无法确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业态相近、业务相关”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杜绝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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