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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州基本烟田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征集时间:-  留言数:0  点击数:

 《楚雄州基本烟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起草完成,拟上报楚雄州人民政府审批。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现将《办法》予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时间从2020年7月16日—2020年7月29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与建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楚雄州烟草专卖局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龙伟

联系电话:13908780847

联系地址:楚雄市永安路347号

 

附:楚雄州基本烟田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楚雄州烟草专卖局

2020年7月15日

 

楚雄州基本烟田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全州基本烟田,稳定全州烤烟生产规模,巩固烤烟支柱产业地位,促进烤烟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烟田,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烟叶生产需要规划确定的,以植烟为主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烟田保护包括基本烟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是指在基本农田范围内,为对基本烟田进行保护而确定的特定区域。

第五条 基本烟田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确保基本烟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基本烟田保护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级建立基本烟田保护责任制度。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烟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烟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基本烟田实行合理轮作,保证烤烟隔年种植。

第九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编制的基本烟田规划,在规划文本和图件中明确显示基本烟田保护区的数量、位置和面积。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烟田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侵占和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基本烟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二条 按照全州每年种植烤烟70万亩左右,根据隔年轮作原则,全州划定145万亩左右的基本烟田保护区面积,由州人民政府根据烤烟发展需要确定,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根据基本烟田保护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烟叶质量、烟农种烟积极性和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将基本烟田划分为核心区、优质区和适宜区三个类型。核心区必须是生态最优、烟叶品质最佳、交通便利、连片规模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完善、烟农积极性高、远离对烟叶生产造成污染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的区域。优质区必须是生态适宜、连片集中、烟叶品质优良、烟农种烟积极性较高的区域。其它适宜烤烟种植的区域规划为适宜区基本烟田。

第十四条 全州规划核心区基本烟田面积不低于55万亩,优质区基本烟田面积不低于65万亩。

第十五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烟草部门进行划区定界。

基本烟田保护区一经划定,应逐块定位、划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基本烟田保护区档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面积、四至范围;

(二)基本烟田保护区图;

(三)保护起始时间;

(四)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区,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确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对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区,州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烟田保护责任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基本烟田保护措施,重点保护核心区、优质区基本烟田;县乡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基本烟田保护制度落实到位,确保基本烟田长期稳定种烟。

第十七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基本烟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督查基本烟田保护情况,并将督查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尤其是在核心区和优质区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将基本烟田变为非耕地;

(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排放或使用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

(四)种植花卉、水果、蔬菜、果木、药材等长期占用土地的非烟作物;

(五)建造非烟叶生产用途的温室大棚等设施;

(六)其它破坏基本烟田、影响烟叶生产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基本烟田内实行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以烟为主安排其它作物,实行合理轮作;推行合理施肥、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措施改良土壤,实现用地与养地相结合。

第二十条 使用农药、肥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烤烟轮作作物及前茬作物不使用含氯肥料和烟草禁用农药。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改变、占用优质区、适宜区基本烟田或种植影响烟叶生产作物的,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需另行划定不低于被占面积、生态条件相似的耕地为基本烟田以作补偿,确保行政区内基本烟田总面积保持稳定。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得改变、占用核心区基本烟田或种植影响烟叶生产的作物,确因特殊需要改变、占用的,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乡级、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且需另行划定不低于被占面积、符合核心区条件的耕地作为核心区基本烟田以作补偿,确保核心区基本烟田总面积不减少。

第二十三条 未获批同意即侵占基本烟田或种植影响烟叶生产作物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止其侵占行为,并要求侵占方限期内恢复;拒不恢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恢复,相关责任由侵占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将各县市基本烟田尤其是核心区、优质区基本烟田保护状况作为烟叶生产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基本烟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将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